本学期债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是“债与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相对关系;而合同又是债的一种重要载体与形式。因此我将以“合同之债”为主题,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以及167号指导案例,重点分析与债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所谓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含请求权、给付保有权、抵销权、保全权、受领权等主要内容。其他方面的权利,很好理解,都是以债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设立的,但是唯独“保全权”,我觉得非常有意思。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出于保全自己债权而干预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一般而言,合同双方均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保全权却给予了债权人一种干涉债务人“自由”的超权力,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的价值。债的保全根据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和债权人的积极行为又可划分成代位权与撤销权。下面我将重点讨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对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其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形成权。债权保全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代位权作为其中重要工具,在《民法典》时代面临功能定位与司法适用的革新。指导案例167号通过“代位权执行不能后二次追偿”的裁判规则,突破了传统“入库规则”的限制,对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法律效力及程序衔接作出系统性回应。我将以本案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第535条、第537条,探讨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创新与实务影响。
下面是指导案例167号的基本案情:债权人大唐公司因债务人百富公司未清偿货款,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万象公司履行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代位权成立,但执行中发现万象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唐公司转而向百富公司主张原债权,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位权执行未果时,债权人能否另行起诉债务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我发现法院认可代位权执行因次债务人无财产而终结后,债权人可就未受偿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代位权的成立不以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为前提。
关于债权人代理权成立的条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需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怠于行使债权,而本案实现了重大突破,认为仅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权且“影响债权实现”,而无需举证债务人资力状况。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得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因为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即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代位权诉讼不成功、或诉讼成功但实际上未获清偿,债权人也无从再回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实务中,债权人想要调查债务人的资产价值是极其困难的,并且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愿意给予配合。法院作出该决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因调查成本过高而放弃权利,以强化代位权的保全功能。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得利益应当归属何人,即债权人可否就行使代位权后因第三人履行获得的利益优先受偿,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创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将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于自己,或以之直接满足自己的债权,而应当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并平等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未接受传统理论,而是在《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在我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就所得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理所当然,在追偿不能后,理应返回原债务人处继续追偿。所以本案在实务中突破了传统的“入库规则”。
这里便体现了我国从“保全债权”到“直接清偿”的立法演进。《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允许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民法典》第537条新增“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作为权利义务终止条件,明确未实际履行则主债权不消灭。先不论我国法律向债权人倾斜是好还是不好,这实际上给予了债权人更大的自主权利。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希望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而不因一些消极因素放弃权利。这样一来既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又赋予债权人直接受偿权,还能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债权人因次债务人资力不足而陷入救济困境。本案不仅带来了高效的实务效果,也推动了代理权的功能转型。
最后,该案例也给了我不少司法启示。债权人仅需证明怠于行权事实,债务人反证债权实现未受影响,这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优化,优化举证责任能极大促进法律的程序公平正义。同时它允许代位权与主债权诉讼合并审理,极大提升了司法效率,体现了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向精简高效的转型。指导案例167号通过代位权执行不能后的二次追偿规则,实现了债权保全制度从形式公平到实质效率的价值转向。
参考文献与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指导案例167号
学术文献:聚焦《民法典》第535-537条的司法解释评述及比较法研究